本篇文章1310字,读完约3分钟
中新网10月30日从中央政府门户网站获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从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日前,国务院法制执行质量检查总局负责人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两部门负责人介绍,条例中与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违法行为相比较,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提高了罚款金额,同时追加了取消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
答案: 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到年底,实施419次召回,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保证汽车产品安全,促使生产者高度重视汽车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发挥了重要意义。 另外,从实践上看,管理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也需要更完善,特别是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到立法水平较低的限制,对汽车产品的缺陷进行掩盖、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太低, 因此,需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使部门规章上升到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采用安全。
问: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召回汽车产品?
答:批量生产性汽车产品有缺陷是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定原因,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符合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领域标准 生产者对其制造的汽车产品的质量负责。 具体来说,在中国国内制造销售的汽车产品有缺陷的,由生产者负责召回,进口汽车产品有缺陷的,由进口商负责召回。
关于“缺陷”以外的汽车产品的质量问题,生产者、销售者根据产品质量测定法、客户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关系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条例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程序有那些规定吗?
答:召回程序是否具体、具有可比性和可操作性是生产者履行召回责任的前提。 对此,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规定。
一是召回启动程序确定了。 生产者知道汽车产品有缺陷的,必须立即组织调查解体,确认汽车产品有缺陷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实施召回。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过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有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没有缺陷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技术检查或者鉴定。 生产者不按通知实施召回,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或者通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组织论证、技术检查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有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二是规定了召回的实施步骤。 生产者实施召回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对于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必须立即采取修改或补充标志、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监督召回的实施情况,组织与生产者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判断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
三是规定了召回报告程序。 生产者必须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问:条例对违法行为规定了那些处罚措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