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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贾新光:汽车制造商不听话怎么办? 因此,该方法应该具有操作性、权威度,这与召回不同,召回可以由公司自愿进行。
车主陈:已经7年了,整车三包比较有效期还在2年或4万公里以上,标准真的应该提高。
网友陈:除了一个月内不需要停车的补偿费用外,任何方法的停车补偿公式都是[ (车费(元)×行驶距离( km))/1000]×n(0.5%-0.8% )。 以每辆价格10万行驶5万公里的车计算,0.5%折旧为2.5万折旧,0.8%折旧为4万折旧,低于二手车市场的评价值。
前天,国家质检总局发出了关于召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立法听证会的通知。
这是晚了七年的通知。 质量检查总局于2004年底就“汽车三包”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此后一直难产。
转眼中国的汽车市场就到了一天,从“汽车进入家庭”的潮流开始,迅速进入了汽车社会。 “三包”者确定家用汽车销售产品制造商、制造商、修理制造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这次,意见稿终于写了“谁卖谁负责三包”的总体梗概。
对已经进入汽车大国的中国来说,每年销售近2000万辆汽车,“汽车三包”的发售对客户来说刻不容缓。
“汽车三包”上升到法规
据质检总局介绍,为了保护家庭汽车产品客户的合法权益,确定了家庭汽车销售产品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客户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的规定,质检总局法规司将与质司合作,于10月下旬在总局召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立法听证会。 现在为社会招募听证陈述者参加会议。
与2004年草案相比,这次的“汽车三包”也从以前的部门规章上升到国务院条例,法律效力和管理权限大幅提高。
长期关注“汽车三包”的汽车解体师贾新光表示,这次发表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上以2004年的征求意见稿为框架,进行了少量撰稿,但基本框架不变,主要条文不变,一点规定更具体。
例如,2004年稿的第8条:“销售商必须销售制造商检查合格的产品,认真执行进货检查制度。 汽车产品被修理或者办理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客户明示。 ”“汽车产品修理或办理购车手续时,销售商必须向客户明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