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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18日在电国家工信部网站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的关系要求,工业和新闻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共产党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车目录管理细则》 根据细则,申报“目录”的轿车:通常公务车和执法机车的发动机排气量在1.8升以下,价格在18万元以下,其中机要通信用车的发动机排气量在1.6升以下,价格在12万元以下。 纯电、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车扣除财政补助的价格在18万元以下。
根据《细则》,通常的公务车是指用于进行公务、机要通信、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公务活动的汽车。 执法车是指用于案件、监察、检查、税务征收管理等执法公务的专用汽车。 公务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和多功能轿车。
以下是《党政机关公务车选择车型目录管理细则》的全文。
党政机关公务车选车目录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降低行政价格,推进节能减排,规范党政机关公务车采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车是党政机关履行公务所使用的汽车,分为通常的公务车和执法车。
通常,公务车是指用于进行公务、机械要通信、突发事件处理等公务活动的汽车。 执法车是指用于案件、监察、检查、税务征收管理等执法公务的专用汽车。
公务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和多功能轿车。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共产党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及新闻化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党政机关公务车选择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制定和发布。
第四条《目录》按照公司申报、专家审查、社会公示、共同发表的顺序发生。 《目录》的制定和发表必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组织汽车领域第三方机构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目录》审查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的主要作用是:。
(一)申报公司和车型的技术审查;
(二)参与目录车型专业审计
(三)与目录有关的其他技术支持。
第二章申报公司及车型条件
第六条申报《目录》的汽车生产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业新闻化部《车辆生产公司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汽车生产公司
(二)具备持续整车技术研究开发和产品技术创新能力,设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近两年公司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要业务收入的比例均在3%以上。
(三)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近三年来,没有重大知识产权纠纷、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自觉加强销售和服务的互联网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 实施全国统一的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认真履行。
第七条申报《目录》的车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告》内的车型
(二)申报公司应具有申报车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技术创新和同意权、产品技术转让权以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
(三)申报前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以上,保证进入《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时间在6个月以上。
(四)申报目录的轿车:通常公务车和执法机车的发动机排气量在1.8升以下,价格在18万元以下,其中机械为通信用车的发动机排气量在1.6升以下,价格在12万元以下。 纯电、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车扣除财政补助的价格在18万元以下。 申报“目录”的其他车型:具体要求结合实际车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明确。
第三章“目录”的制作
第八条《目录》是年度目录,大致每年制定、发表。
第九条申报《目录》的公司必须根据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审查公司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专家小组根据《党政机关公务车选择车目录》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的要求,完成车型性价比指数的计算工作,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目录(征求意见稿)》。 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目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共产党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新闻化部共同发表。 目录的适用日期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